四、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證券商指派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之自然 人行使。但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 人員出席。
五、證券商行使前揭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八、證券商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證券商內 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證券商內部人員,應具 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