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 A  級及 B  級之發行人除有第七條所列情事
外,得於次一季享有下列獎勵:
一、A 級發行人之發行額度,除依其風險管理評鑑等級所適用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比外,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B
    級發行人則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二、A 級發行人發行以國內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時,其標的
    發行額度除依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三款
    或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規定限額外,每家發行人另增加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
    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該款
    規定股份或存託憑證已上市(櫃)單位之百分之一之額度。
三、A 級發行人除得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之標的證券申請發
    行權證外,另得就證券交易所依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改以上市證券市值新臺幣七十億元,及櫃檯中心依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改以上
    櫃證券市值新臺幣三十億元等標準篩選後所增加之標的證券申請發行
    權證,有關增加之標的證券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為準。
四、A 級發行人每檔權證減收五千元上市(櫃)費,B 級發行人每檔權證
    減收二千元上市(櫃)費。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 D  級之發行人,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之二十之發行額度;經列為 E  級之發行人,證券交易所得函
知發行人限制其一年內不得申請發行上市(櫃)權證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