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指標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週轉率之指標及權重: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
    率占百分之四十。
二、造市品質之指標及權重:
(一)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以下簡稱兩週買
      一隱波標準差)占百分之二十。
(二)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以下簡稱日買賣價差比)占
      百分之二十。
(三)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以下簡稱日買一金額)占百分之二十
      。
第 5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
    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
      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
      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
      稱 PR 值),即為其指標分數。
(二)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
      隱波標準差、日買賣價差比之 1  減去 PR 值、日買一金額之 PR
      值,再依發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
      季平均值之 PR 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
      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
      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二、發行人依其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之加權分數,分為 A、B、C、
    D、E  五種等級,其分級標準如下表:
    ┌───┬────────────────────────┐
    │等級  │分級標準                                        │
    ├───┼────────────────────────┤
    │A 級  │週轉率指標加權分數≧0.28  分                    │
    │      │造市品質指標加權分數≧0.42  分                  │
    ├───┼────────────────────────┤
    │B 級  │週轉率指標加權分數≧0.2 分                      │
    │      │造市品質指標加權分數≧0.3 分                    │
    ├───┼────────────────────────┤
    │C 級  │未列入 A、B、D、E 等級者                        │
    ├───┼────────────────────────┤
    │D 級  │造市品質指標加權分數﹤0.12  分                  │
    ├───┼────────────────────────┤
    │E 級  │造市品質指標加權分數=0 分                      │
    └───┴────────────────────────┘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自首次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日起滿三個月或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前六個月無發行
之情事者,於其次一季起開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