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本國
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三; 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四及附表五),載明其應記
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