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
列事項: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鏈管
理暨採購實務、保障顧客健康與安全、產品及服務標示及法規遵循考
量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其績效指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
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
品類別與百分比。
(二)上市公司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違反上
述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上市公司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
。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
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五)上市公司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上市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
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上市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
、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企業本身及其供應鏈為降低產品、活動或服務對於環
境之負面衝擊,暨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利害相關民眾之
生命財產安全而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其至少應包含原料、
物料及本身終端產品之製造或運送過程管理、廠區內外事故之緊急應
變機制及其績效指標。
三、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經濟績效及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環境面與社
會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前述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至少應包
含放貸、專案融資、共同基金、保險及企業本身投資等。其績效指標
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在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
他往來對象遵循金融保險業者對環境面和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
及達到合理條件之情形。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
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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