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 )發布之 GRI 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
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公司
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且至少應符合 GRI 準則之核心選項。
前項所述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
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市公司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 準則之內
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
衡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