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時應留存紀錄,並將 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後,相關研究報告應 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