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
下列表報: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個別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每日上午十時前傳送前日第一項所列日報表資料予證券交易所,
再由證券交易所轉傳集保結算所提供客戶查詢。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相關之報表、憑證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如其他有關法令對該等資料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
理。惟遇有爭議時,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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