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客戶。
前二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