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使用者於簽訂本服務契約後,應即申請競價設備或行傳連線,測試通過後
始得與本公司主機連線。
第 11 條  
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
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證券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企業內控及稽核制
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經投資人檢舉或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
使用規則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