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到期者,證券商應於到期日三十個營業日前函知本公司 。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提前贖回或依本公司規定終止上市者,證券商應於符合 條件日之次一營業日,檢附終止上市時程及相關附件函報本公司,並依公 開說明書所定時程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本公司應公告該上市指數投資 證券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最後交易日至終止上市日間,集中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 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全面休市時,上開日期予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