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要點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經濟部 107  年 8  月 31 日經商字
第 10702420340  號函,為執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事項訂定之。
第 6 條  
使用單位辦理下列資料變更或停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已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使用單位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辦理在 AML/CFT  系統之任一基本資料變更時,應依本公司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登入該系統填具申請書,列
        印後簽蓋原留印鑑或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2.辦理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變更時,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
        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同
        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
        份送交本公司。
      3.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辦理在 AML/CFT  系統之任一基本資料變更時,應依本公司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登入該系統填具申請書,列
        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
        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二、未申請使用 AML/CFT  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
    公司
(一)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至公司登記機
      關辦理,再由本公司依據該機關傳送之變更資料辦理後續資料更新
      事宜。
(二)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
      號密碼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
        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
        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
        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變更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平
        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
        ,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轉送本公司。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
        帳號密碼辦理。
本公司於接獲前項變更申請或停用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一、變更內容為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或
    固定 IP 位址時,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後,傳送通知至使用單位所留
    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
二、變更內容為前款以外之其他資料或停用時,本公司於完成使用單位或
    管理者身分驗證後,即辦理資料變更或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