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首次受理發行人或自行發行虛擬通貨後,該次已發行之虛擬通貨自 開始交易日起屆滿六個月,且該期間無重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情事者, 得再次受理或自行發行。證券商於其交易平台累計募資之金額不得逾新臺 幣二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