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4 條  
證券商首次受理發行人或自行發行虛擬通貨後,該次已發行之虛擬通貨自
開始交易日起屆滿六個月,且該期間無重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情事者,
得再次受理或自行發行。證券商於其交易平台累計募資之金額不得逾新臺
幣二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