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第 11-1 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
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證券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
    事,並經本會核准者。
二、為進行合併之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金融相關事業之董事
    長。
三、證券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
    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證券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
    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證券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非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
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證券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
券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
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