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14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下列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
市(櫃)者:
一、個股選擇權。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所定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所定之標的證券,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亦
暫停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第 17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但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券申報,
失其效力。

第 23 條
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借券費率、借貸
    期限、擔保品種類、條件、權益補償方式等借貸條件,並簽訂「有價
    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予
    出借人。
二、借券人與出借人應分別委託其受託證券商經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券
    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申報內容應包括有價證券名稱、借券數量
    、成交費率、還券日期、撥券日期、擔保品比率及借貸雙方之有價證
    券借貸帳戶,撥券日期得為申報日或其次一營業日;借貸雙方可經由
    同一或不同證券商辦理議借交易成交申報。
三、出借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
    理標的證券之圈存。出借人集中保管存券數量不足者,其出借成交申
    報即失其效力。
四、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借貸條件一致者,即不得
    變更其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其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
    業日者,借貸雙方得於本公司確認後至撥券當日上午十時前,共同申
    請撤回該筆議借交易申報。
五、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於確認後即時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
六、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本公司於該
    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如出借人證券集保帳
    戶內標的證券存券數量不足,該筆議借交易申報即失其效力,本公司
    不予執行,並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七、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未獲本公司電腦系統
    確認配對之成交申報,失其效力。

第 26 條
定價、競價交易標的證券之返還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自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得隨時返還全部或部分
    標的證券。
三、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出借人得依借貸申請條件於預定提前還券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十個營業日提出提前還券之請求,
    借券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一次或分次返還被請求標的證券
    。
四、強制提前還券:
(一)標的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或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本公司得限
      期通知借券人還券了結。
(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人股東權行使之事
      由者,借券人應於停止過戶日前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三)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借券
      人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還券了結。
(四)證券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全部停止交易而未定恢復期
      限,借券人應於本公司公告所定期限內還券了結。
本公司接獲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之還券申報後,即
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將應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
回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經由證券商分別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借券人因借券所負債務及責任,於其借入之標的證券、借券期間所衍生之
權益及一切相關費用,均已返還或給付後了結。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