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或外國人,應加附政府核准投資及匯入
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應依公司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
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公告後,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標購者:
    1.來歷。
    2.標購目的。
    3.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資金來源。
    4.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
    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
    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
五、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商,其申報應於下午三時起至四時止,經由與本公司
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為之,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前項申報之數量,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應合於該種證券之交易單位或倍數
,不受普通交易每筆委託數量不得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之限制,不按規定之
申報無效。
標購之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
、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賣數量及價格得於申報時間內,透過與本公司電腦主
機連線之電腦主機予以取銷或變更。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標購之證券,發行總數在二千萬股(單位)以下者,其標購
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數百分之二十,超過二千萬股(單位)者,其超過部
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但經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委託申請標購者,
不在此限。

第 9 條
申請標購之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申請標購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接受第二條第一項委託之標購或競賣者,應於受託契約中訂明
委託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第 15 條
有價證券之標購單價,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加計百分之
七至百分十五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
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