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第 16 條
發行人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為之。
發行人就同一標的之國內上市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
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部位,得
相互抵用。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