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 11 條
存託機構應依時限,將下列有關價格、價值之資料,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
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後,向本公司申報之:
一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價格,應於開市
    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之日
    起十二日內,送達本公司。但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短於十二
    日時,適用其較短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