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第 7 條
初次上市存託憑證之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其公開承銷價格為計算
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但存託憑證依規定無須辦理公開承銷者,本公司得以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
於存託憑證上市前一日最近之收盤價格換算存託憑證單位價值,作為計算
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存託憑證於公開承銷後上市前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於原市場有除息除權者
,其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存託憑證除息除權等有關事項,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辦理。
存託憑證因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分割而增配發或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
合併而換發存託憑證者,存託機構應訂定與原表彰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一致
之價格調整日。
存託憑證價格調整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除以增配發或換
發後存託憑證單位數與原有單位數之比率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