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壹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一  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 (售) 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 (
    售) 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二  有關認購 (售) 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公司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
    保公司接受證券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三  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 (售) 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
    得憑其委託代辦認購 (售) 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四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
    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
    方式。
五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 (售) 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
 (一) 證券給付。
 (二) 現金結算。
 (三)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 (持有人) 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
      。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
    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
    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 (
    售) 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
    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一) 「證券給付」之認購 (售) 權證。
 (二)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三) 「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
      指定採「證券給付」。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
    證 (即前開第二項) ,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
    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
    預收之款項。
    屬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者,遇標的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
    理給付。
六  證券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
    證券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
    付專戶 (非交割專戶) ,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公司
    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
    理收付,但證券商同時為發行人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人與本公
    司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公司辦理收
    付,不得相抵。
    持有人與證券商間,以及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權證履約之款項,均
    不得與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七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
    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該彙總表簽蓋
    原留印鑑送交集保公司。
八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屆期,本公司計算具
    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一) 認購權證
       (結算價格–履約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標的證券數
      量×證券交易稅率↓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 認售權證
       (履約價格–結算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
      量×證券交易稅率↓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
      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
      ) 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
      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二) 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
      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 (售) 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
      ,將予以沖正。
九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公司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如持有人之認購 (售)
    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
    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 (售) 權證匯撥至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戶,方能請求履約,或參與自動履約。
十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
    數。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