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 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 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負責資訊安全之 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 情形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 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 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 情形應符合規定。 (2) 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 調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 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3) 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 資訊安全工作,且每年應定期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 訓練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 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4) 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 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12. 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雲端服務: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規範內 含雲端提供者之遴選機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 資訊安全防護)與復原時間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 它補償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 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以區別為官 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 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c.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之發佈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內 容: (a)應用程式發佈前,應確認程式碼或程序庫通過內容安全或驗證 程序,如:程式原始碼檢測或掃描,確認未含惡意程式碼與有 敏感性資料。 (b)行動應用程式宜完整定義特殊符號篩選機制。 (c)無法取得行動應用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行動應用程式提供者 符合前項安全事項。 d.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安全控管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 內容: (a)應針對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設計行動應用程式存取驗證機 制,並僅供經授權之行動應用程式使用該敏感性資料。 (b)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發送簡訊或其他訊息通知方式告知使用者敏 感性資料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 (c)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帳號、密碼及其他敏感性資料時,應以 憑證驗證或加密機制確保傳送安全。 (d)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儲存密碼、憑證、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 時,應對儲存之資料進行雜湊(Hash)或加密控管保護。 (e)透過行動應用程式處理交易或金流作業時,宜留存存取日誌, 且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4)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 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 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 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 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 、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 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13.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1)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 戶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 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 訊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 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 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 訊代為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 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 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