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 8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六十七億六千九百四十五萬六千一百三十元,
分為六億七千六百九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三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全
額發行。

第 34 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二為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當年度員工酬勞之分派比率,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34-1 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
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 35-1 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