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第 77-4 條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向
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
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
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
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
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證
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保管
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
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
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
第二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
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
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三、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第一、二、三項之登記,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
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
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