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第 44 條
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事宜,於決定後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其變更時亦同。但上市公司
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者,應於取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函
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
理完竣。
第一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並應依上開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受託機構辦理受益
證券過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基礎證券過戶、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
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過戶、境外基
金機構由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或由總代理人另行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過戶、第二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或外國發
行人暨其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