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第 8 條
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
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十、十一之規定提出檢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
處理。
一、財務
(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淨值低於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
      者。
(三)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情
      事。
(四)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
      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
(五)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
      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預
      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七)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
      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10 %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
      計較上月增加達1億元以上者。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營
      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屬
      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二、業務
(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
      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難
      或停頓之虞者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者。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收購
      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
      造成不利影響者。
(四)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
      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三、其他
(一)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
      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二)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如內部人員舞弊),致影響市場
      秩序。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四)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
      之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
      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
      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
(六)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
(七)公司於初次上市後股價有異常上漲之情事。
(八)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九)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十)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月內股價發生大幅變動而遭本公司監視部發布處
      置措施二次以上且集保質借股數加計融資餘額股數合計占公司上市
      股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十一)上市公司對於應輸入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有輸入或
        輸入內容前後大幅修正情事,且其輸入後次三日之均價較其前三
        日之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十二)上市公司經理人於一個月期間內,合計出售持股逾五十%且股數
        逾二千交易單位者。
(十三)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四)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者。
(十五)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
        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足者。
(十六)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
        師變動者。
(十七)當月份全體內部人累積設定質權股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或全體內部人持股減少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十八)上市公司內部人申報股權轉讓逾一千交易單位,而其轉讓理由為
        質權人賣出(銀行斷頭)者。
(十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