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 條
集團企業中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除公營事業外,雖合於本準則有關
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應不同意其股
票上市: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
    情形。
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
    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出
    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
    出具書面,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重大異常現象
    。
四、其對於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五、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
    集團企業公司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對於來自母、子公司之進貨或營
    業收入金額,或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辦理分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情形,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
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