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第 26 條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其擬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合於下列各
款條件者,同意其上市:
一、上市台灣存託憑證單位: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於
    申請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
三、股東權益:申請上市時,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
    示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四、獲利能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一)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
      者。
(二)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
      上,或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
      為佳者。
(三)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
五、股權分散: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少於一
    千人,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
    人以外之持有人,其所持單位合計占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滿一千萬個單位。
六、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轉讓不受限制。
七、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應與其
    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相同。
八、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於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
    未有股價異常變化之情事。
前項第三、四款之財務資料,係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之合併
報表或合併財務資料,暨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發行人所屬國
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作為審查
之依據。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案,其上市契約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除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
上市之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本公
司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上市契約。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
本公司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 27 條
股票已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
上市,(以下簡稱:第二上市),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上市:
一、上市股數:二千萬股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於申請上市之股票掛牌
    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
三、股東權益: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
    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四、獲利能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一)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
      者。
(二)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
      上,或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
      為佳者。
(三)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
五、股權分散: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
    之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
    股。
六、上市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同種類股票為限
    ,其權利義務應與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
    同,並不得限制國內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出售者
    。
七、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
    之股票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未有股價異常變化之情事。
前項第三、四款之財務資料,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其上市契約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
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
銷其上市契約。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 27-1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經經濟
部工業局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
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上市:
一、上市股數或上市台灣存託憑證單位:二千萬股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或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三、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於
    申請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
四、股東權益: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
    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五、獲利能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暨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
    期財務報告,均無累積虧損者。
六、股權分散: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或台灣存託憑證
    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股東或持有人,其所持股份或單位合計占發
    行股份總額或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或滿一千
    萬個單位。
七、上市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同種類股票為限
    ,其權利義務應與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
    同,並不得限制國內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出售者
    。
八、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
    於申請上市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未有股價異
    常變化之情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