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第 23 條
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國內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於下列各款
條件,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受益
憑證上市:
一、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者。
二、持有該基金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持有人不少
    於一千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並不少於新台幣肆億元
    者。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且其最低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募
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
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前項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除其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
數為本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或其屬於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外,
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公開發行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
請其具備發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資
格之同意函。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公司定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