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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第 3 條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要
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經經理
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
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經濟部工業
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
點」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工業局之審查費新台
幣伍萬元整,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經理部門於收文後,應函
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工業局函復通過評估會議表決之評估意
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經濟部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市
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規定
,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5 條
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該科目審
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
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
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第 7 條
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之股票上市案後,應完成下列查核程序:
      1.申請書件: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
        紀錄表」(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依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本
        之刊載內容,並覆核律師出具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
        檢查表」(附件二)。
      3.承銷商評估報告:
        審查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其摘要,視其是否依照本公司規定事項逐
        項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如有本公司「就證
        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依同
        辦法第八條規定,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述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
        法」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瞭解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調查與評估意見、建議書之建議意見
          ,填製「內部控制制度之書面審查紀錄」(附件三)。
     (2)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
          進行審閱,並填具該作業程序附件二之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
          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意見表」。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科目重大
        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之分析用資料及承銷商之評估意見等
        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務狀況與變化趨勢,並摘錄重要或異常情
        事,填製「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件四)。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調閱會計師永久性檔案,最近年度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工作底稿
        及最近三年度查核工作底稿,覆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簽證作
        業覆核表」(附件五)視其是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
        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
        評估」、「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等辦
        理,摘錄或影印其重要紀述或不尋常事項,檢視最近三年度會計
        師查核報告書、附註及各科目明細表,並確定申請公司財務報表
        之內容均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後,
        於「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
        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
        定情事,應提請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前述本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
        法」另訂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
     (1)公開銷售股份之比率是否符合本公司之規定?
     (2)公開銷售後之股權分散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所訂標準?
     (3)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股份集中保管之數額,占已發行總股份之比率等事項之承諾否
          符合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是否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審查表」(附件六)。
      9.承辦人員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一至附件六)
        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或經由書面審查相關資
        料仍無法瞭解之重大異常情事,承辦人員得進行下列程序:
     (1)聽取簡報了解下列事項:
          ‧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之實績及理念。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一○%之股東,最
            近三年度持股變動情形,必要時並得抽點其實際持股。
          ‧公司管理與營運方針。
          ‧財務結構與管理政策。
          ‧生產流程。
          ‧生產狀況。
          ‧銷貨收入與成本分析,同業競爭情形。
          ‧存貨盤存制度及計價方式,存貨倉儲之管理。
          ‧關係企業往來情形。
          ‧薪給及福利制度。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
     (3)其他經由書面審查發現之重大異常情事,有實地瞭解之必要者
          ,承辦人員得擬訂查核計畫,就相關情事進行實地查核。
     (4)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七)。
     11.為釐清申請公司所處產業之現況、未來發展及財務會計、稅務、
        法律暨其行業營運所衍生之其他重大事項,承辦人員除依規洽請
        專家擔任外部審議委員,並洽詢其意見外,必要時得簽請總經理
        核可就相關議題咨詢相關專家之意見。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核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集
      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
      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七),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作為工
      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妥存於經理部門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必要時得諮詢相
      關專家之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六週內提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遇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公
      司之請求,於召開審議委員會之十日前,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
      ,得延長提報時間,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以一個月
      為限。
(五)上市案件審查之效果:上市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
      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現象
      ,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保證其
      品質或取代證券承銷商、會計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初次申請
      股票上市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證券承銷
        商及簽證會計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意見,除發現有隱瞞、欺
        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意
        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法令及本公司
        相關章則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依本公
        司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本公司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
        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
        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立場,確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執
        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各負
        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
        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六)上市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倘經經理部門決議不同意上市
      ,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
      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
      後逕予退件。

第 7-2 條
依前條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於收件一個月內由經理部門決議,但遇
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上市公司之請求,簽報
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限,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之審查期
限以一個月為限。
依前項由經理部門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董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上市,
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
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或
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 26 條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依第七條(六)規定或第
七條之二經經理部門決議退件,或申請公司未於本公司函訂或本作業程序
規定期限內辦理或補正相關事項者,經簽報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退還
其上市申請文件。

第 27 條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申復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之案件,或經經理部門依第七條(六)規定
      或依第七條之二決議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
      之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
      出申復。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三)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新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經理部門應將前次審議之開會詢答事項彙總提供審議委員
      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
      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
      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報董事會核議;經經理部門決議退件之案件
      ,應由經理部門重新審查,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
      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
      由者,始依案件性質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提報董事會核議。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經理部門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
      資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市之情事,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五)申復案件提經董事會核議通過者,同意該公司股票上市。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
      不宜上市情,其審查程序及審查期限,除上市審查之意見徵詢外,
      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