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第 3 條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要
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經經理
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
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下列各款所定
程序之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
一、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
    納應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費,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理部門於收文後,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復同意之評估
    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者。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者。
申請公司應於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
提出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規定
,由本公司另訂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