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第 2 條
外國發行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外
國股票,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經本公司同意第一上
市或第二上市者,得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第 6 條
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為一千股。第二上市之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為
外國股票原流通市場之交易單位。
外國股票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其不足一交易
單位者,適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第 8 條
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每日市價升降幅度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
規定。第二上市之外國股票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一律不予限制。

第 9 條
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因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依本公司市場相關規
定訂定權利分配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
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其除權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
計算,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第二上市之外國股票,不適用之。

第 14 條
外國發行人所指定之專責機構,應將下列有關資訊,送達本公司:
一、第二上市之外國股票其原流通市場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應於本公司集
    中交易市場開市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外國股票其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
    之日起十二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若依其法令規定短於十二營業日
    者,依其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