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第 3-1 條
委託人初次買賣第一上市外國股票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署風險
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由本公司公告之。
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
業。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