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上市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自接 獲主管機關接管通知次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外,本公司即依下列原 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 止上市,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 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 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被合併而終止上市,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本公司分別於上市公司每年營業年度 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 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公告並申報之年度、半年度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未達票面以上,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 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 券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