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公司法(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66 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 123 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第 449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
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