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公司法(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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