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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