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捌、流動量提供者之優惠
一、流動量提供者就該 ETF  鉅額買賣、普通交易、盤後定價及零股交易
    ,及其相互間同日現股買賣同一交割期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前揭
    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於當日由本公司借券系統或依規向證券
    商借入該 ETF,或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
    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
二、依前揭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
    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
三、本公司對達特定績效之流動量提供者予經手費折讓優惠,相關條件與
    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四、依前揭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如超
    過該 ETF  每實物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則取消該流動量提供者
    當月經手費減免之優惠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