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九、流動量提供者未遵循報價規定辦理或當日發現權證之交易情形達「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2  條所規定之異常標準
    時,本公司即要求流動量提供者說明原因並得進行實地瞭解,如發現
    其說明顯欠合理時,得函請其注意改善。如流動量提供者最近一年內
    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對發行人處以新
    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本公司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
    個月內不得發行權證。另本公司亦得通知發行人更換流動量提供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違約金之通知後五日內,向本
    公司財務部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