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第 10 條
上市上櫃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以營造公
平競爭環境:
一、避免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 19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國際公
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包括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
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雇傭與就業歧視等,不得有危害
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上市上櫃公司之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立適當之
管理方法與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應確認其雇用政策無性別、種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
差別待遇,落實報酬、雇用條件、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第 2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
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
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