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記者會作業程序(民國 84 年 07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01.30 (80) 台財證 (一) 第五
○六三七號函訂定。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
提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查證之左列事項:
一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
    債信情事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三  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
    轉讓之裁定者。
六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
    人企業者。
七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或發行其他特殊有價證券等之計畫。
八  董事會決議修正財務預測,預定營業收入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
    上,或營業損益、稅前損益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九  公司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與原預估股利有所變動時。
十  董事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劃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劃之簽訂或解除。
十一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
      有變動者。
十二  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投資、轉換公司債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
      產,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長、短期投資、轉換公司債投資達新台幣一億元或
      其他資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十三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累積交易金額超過該子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五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嗣後如再取得之累積交易金額超過
      上開標準者,應再行召開。
十四  發生災輩、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十五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經
      法院裁定者。
十六  財產權之提出訴訟、判決或結果及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
十七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重大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十八  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二) 流動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且低於一五○%。
   (三) 營業毛利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四)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五)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六) 銷貨收入占平均應收帳款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七) 銷貨成本占平均存貨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五○%以上。
   (八) 銷貨收入占平均固定資產淨額比率較去年同期變動一○○%以上
        。
   (九)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低於二五%,惟金融保險業不適用。
   (十) 流動比率低於五○%。
   (十一) 營業利益為負數,且達實收資本額一○%以上。
   (十二) 稅前純益為負數,且達實收資本額一○%以上。
   (十三) 淨現金流量較去年同期減少一○○%以上且達實收資本額一○
          %。
十九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
      決議之重大決策。
第 3 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或報
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附表一) 載
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
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或熟稔相關業務之主管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
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依前條第十八款規定而召開之記者會,如因同時間內之場次過多,本公司
得斟酌實際情況,調整其召開時間。
 (編:附表一請參閱證交資料 第 401 期 41-43頁)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
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查證後,得填具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上市
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或熟稔相關業務之主管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
內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編:附表二請參閱證交資料 第 401 期 41-43頁)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
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揓,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市公司應於召開記者會後,迅將所敘事件內容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向本公司申報重大訊息。

第 6 條  
上市公司於依本作業程序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時說明記者會
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第 7 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五萬元
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市公司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
,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
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其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方法,必要時
得暫停其有價證券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至辦理完成之日為止。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第 8 條  
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