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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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實劃分股票初次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暨公司上市後因所營業務
    性質變更之調整需要,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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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編製之「工商企業行業標準分類表」,將
    上市公司產業別劃分為水泥工業、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
    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玻璃陶瓷、造紙工業、鋼鐵工業、
    橡膠工業、汽車工業、電子工業、建材營造、航運業、觀光事業、金
    融保險、貿易百貨、綜合及其他等二十種產業類別;但本公司得依市
    場需要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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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
    符合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一) 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二) 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上市產
      業類別。
 (三) 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點二所列
      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
    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投資控股公司之產業類別,以其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產業部門對
    企業以外客戶之營業收入占合併營業收入之比率為劃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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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其產業類別之劃分,本公司依要點三規定
    辦理時,得並就該公司主要商品之功能、用途及部門別營業損益比率
    、資產配置比率暨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作為綜合考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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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公司每二年定期檢討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
    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調整其產業
    類別,並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
    性質改變者,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專案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上市公司亦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調整其產業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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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