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
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
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委任之總代
理人向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應按本準則所定事項訂立上市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