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後) 證明文
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
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
畫書函轉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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