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國庫券買賣有關規定事項(民國 62 年 10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國庫券,在證券交易所集
    中市場設置債券專櫃申報競價。
2  
二  國庫券申報價格以面額新臺幣壹萬元為準,並以壹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
3  
三  成交之買賣於當日下午二時在證券交易所清算部門辦理交割。 (星期
    六改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辦理) 。
4  
四  委託人委託買賣繳付證券經紀商之手續費及證券商繳付證券交易所之
    經手費均暫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