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計算原則
一 基本計算原則
融資過戶股數之計算,以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
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餘額之比
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至整股為止,計算後有餘股,再按小數
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由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
商自行以抽籤方式分配之。
二 當有轉融資餘額或轉融券餘額時,證券金融事業及轉融資轉融券證券
商融資人可過戶股數之計算原則:
(一) 證券商
1 轉融券之證券商之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註:轉融券之證券商融資餘額與轉融券餘額之和超過融券餘額
部分者,應償還轉融券) 。
2 轉融資之證券商俟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其「轉融資可過戶數」
之後,以「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減「轉融資餘額」加「轉
融資可過戶數」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商融資餘額之
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 (計算方式適用基本計算原則,
以下亦同) 。
(二) 證券金融事業
1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且「轉融資餘額
」大於「轉融券餘額」時:
(1) 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人可過戶數同基本計算原則。
(2) 證券金融事業以「轉融資餘額」減「轉融券餘額」之差額為基
礎,按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
算各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
2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且「轉融資餘額
」小於「轉融券餘額」,且「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加「轉融資
餘額減轉融券餘額」為正時:
(1)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以「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加
「轉融資餘額減轉融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
占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
(2) 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轉融資餘額」
大於「轉融券餘額」,且「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加「轉融資餘
額減轉融券餘額」為正時:
(1)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 證券金融事業以「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加「轉融資餘額減轉
融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
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
」。
4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券
餘額」為負時:
(1)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 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
證券金融事業計算出轉融資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後,應即通
知轉融資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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