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發生困難之處理程序
一 證券商有經營不善,虧損難以維持,遇投資人重大違約,或遇有突
發事件,本公司即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
查與輔導辦法」規定,經成專案小組進行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二 本公司除右開辦法所定事項處理外,並應針對證券商有關財務及業
務作業,查核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該證券商業務章則之規定。
三 本公司於專案檢查後,發現證券商經營業務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
法令或不當情事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得先暫停其買
賣並即將檢查結果呈報主管機關。
四 本公司於專案檢查後,發現證券商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
事者,應即將檢查結果呈報主管機關處理;有違反本公司章則者,
應即依規定予以處分並將處分情形,呈報主管機關鑒核。
五 本公司於專案檢查後,應輔導證券商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
其確實執行。
六 證券商對本公司不能履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依該證券商簽具之「
代辦交割事務委託同意書」,通知受委任證券商代辦交割事務,如
受委任證券商無力代為支付時,由本公司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先行支
付。其因此所生償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本公司得先以交割結算基金
代償,並向違約之證券商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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