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處分停業或自行歇業之處理:
一 本公司、受處分停業或自行歇業證券商 (以下簡稱停業證券商) 與受
委任證券商關於一般交易事項之處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1 本公司應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位,並經
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IS) 對外發布。於正式停業前,
本公司人員應即赴停業證券商先行輔導該停業證券商暫時移轉委
託人之集中保管帳戶至受委任證券商,並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或其他證券商開立新戶。
2 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第一順位受委任證券
商為其客戶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
如因特殊情形本公司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
告函中一併敘明。
3 停業證券經紀商於其停業前,本公司得調整營業細則第廿八條之
一所訂受託買賣總金額對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並陳報主管機
關核備。
4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5 查對停業證券經紀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
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以借證券是否已歸還;上開
事項如尚未辦理,停業證券商應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本
公司亦應協助其儘速辦理。
6 注意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交割代價」之收付情形。
7 查核停業後第一、二營業日應付交易所價款、證券是否交割清楚
,與客戶之交割款券是否順利,另應付予客戶之價款是否均已交
付。
8 配合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於停業前三個營業日每日下午二時
結算作業前,將停業證券經紀商之終端機,改為受委任證券經紀
商之終端機供其建檔。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儘速於營業廳佈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
下列事項:
(1) 自停業日起有關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授、過戶等事宜,由
受委任券商代辦。
(2) 停業券商仍應辦理停業前所買賣交易有有關款券之交割,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之規定向本公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以
下簡稱集保公司) 完成結算交割手續 (含存券不足之補足) 。
(3)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
當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2 停業前應於下午結算作業時,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券商辦理委
託買賣及集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3 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
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及已借未歸還證券,應通知受委
任券商代為辦理。
4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
連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
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委託他券商於停業開始日以一般處理專戶
處理。
5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 (不得進入
營業櫃檯) ,協助辦理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
有關事宜;並應指派結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客戶集中
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6 於停業前一營業日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
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
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
等作業。
1 停業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及過戶
等事宜,受委任證券經紀商應依集中保管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
2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
於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3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
交回該證券商。
二 除右開事項外相關單位關於信用交易事項之處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就信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
任證券商進行協調,並取回移交清冊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停業日前對客戶所為之融資或融券仍應依規定辦理交割。
2 應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之客戶信用交易餘額明細及契約書、印鑑
卡等資料製作清冊,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
3 停業日後有關信用交易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移
請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
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惟懂得委
託其「融券買回」、「融資賣出」。
5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
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任其信用交易之買賣。
6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未與受委任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通知信用交易客戶為以下之處理:
有關信用交易部分,於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
買賣後,僅得委託其「融資賣出」「或融券買回」。
如須「融資買進」「融券賣出」須將信用交易帳戶移轉至與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簽訂代理契約之證券商後始得辦
理,且有關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應一併由該證券
商代為辦理。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申請,於停業日後請客戶至
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
(2)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新簽訂代理契約之
處理程序與壹、二、 (二) 、5 同。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所為信用交易委託買
賣製作之交易憑證及表單,應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並分別列印製作。
2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前來辦理開戶手續,應儘速協助其辦理
,信用交易部分仍沿用原信用交易帳號,並得於完成開戶手續當
日,受託辦理證券買賣。
3 停業證券商如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相同,受委任
證券商應先向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洽辦代辦文件,屬證券金融公
司有關之表單,並應彙總轉送證券金融公司乙份。
4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
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並協助
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
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
券金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
證券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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