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股票停止買賣後相關配合作業(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融資買進者及融券賣出者,於停止買賣期間,得辦理現金、現券償還
    。
2  
二  融資融券期限屆滿者,得於該股票停止買賣期間順延之,不視為違約
    ,而該順延期間利息之收付,由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自行訂之。
3  
三  該停止買賣之股票,如為抵繳證券,無須更換之;另該股票之擔保維
    持率仍依規定以停止買賣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計算,如無收盤價格
    ,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及三款規定。
4  
四  該股票停止買賣期間,證券商如有需求,而庫存不足者,向證券金融
    公司轉融券,而證券金融公司券源不足時,得適用本公司辦理上市證
    券標購辦法辦理標購。
5  
五  當標購時,融資戶可委託其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參加競賣。另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如得處分該股票者,亦得以自已名義參加競賣
    。
6  
六  本公司受理該停止買賣股票之標購原則:
 (一) 隨時辦理。
 (二) 逢休假日順延。
 (三) 當次標購無法取得足額股票時,於次一營業日繼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