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一 融資買進者及融券賣出者,於停止買賣期間,得辦理現金、現券償還
。
|
2
|
|
二 融資融券期限屆滿者,得於該股票停止買賣期間順延之,不視為違約
,而該順延期間利息之收付,由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自行訂之。
|
3
|
|
三 該停止買賣之股票,如為抵繳證券,無須更換之;另該股票之擔保維
持率仍依規定以停止買賣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計算,如無收盤價格
,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及三款規定。
|
4
|
|
四 該股票停止買賣期間,證券商如有需求,而庫存不足者,向證券金融
公司轉融券,而證券金融公司券源不足時,得適用本公司辦理上市證
券標購辦法辦理標購。
|
5
|
|
五 當標購時,融資戶可委託其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參加競賣。另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如得處分該股票者,亦得以自已名義參加競賣
。
|
6
|
|
六 本公司受理該停止買賣股票之標購原則:
(一) 隨時辦理。
(二) 逢休假日順延。
(三) 當次標購無法取得足額股票時,於次一營業日繼續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