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規定訂
  之。
2  
  凡上市公司以電子佈告欄資訊系統、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或網際網路資訊
  系統等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資訊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3  
股票上市公司左列各項資訊,應按時限依規定之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申報期限: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
    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
    。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
    申報期限: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
    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申報期限: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
    營業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
    申報期限: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
    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
    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五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
    申報期限: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
    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六  財務預測資訊
    申報期限: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
    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七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
    申報期限: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八  簽證會計師名稱、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
    申報期限: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九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
    申報期限:變更實收資本額取得新公司執照後一日內輸入。
十  發行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
    申報期限: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資料輸入。
十一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
      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十二  凡有現金增資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
      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申報期限: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十三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
      申報期限: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
      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十四  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申報期限: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十五  上市公司因應千禧年資訊危機之狀況及執行進度
      申報期限:每月結束五日內輸入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
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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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以電子佈告欄
  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以股市觀測
  站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
  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三項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公司另訂定之。
5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公司通知
  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
  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
  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輸入時,應輸入公司基本資料、本年度及前二年度
  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6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並
  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並副知主管機關;未按期限補正者,
  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
  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7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
  年份資料。
8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