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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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外國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
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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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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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應向
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網站應揭露之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
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及第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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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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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
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
定之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
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
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另自願公開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公開
當日申報相關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持續公告資訊應
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
度結束後 45 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
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
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
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六、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
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
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
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
效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後於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
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
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
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
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
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
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 45 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
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
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
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
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
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申報期間自各季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前一個月開始,並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
報完畢;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
資料。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解)質:(一)
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
就(解)任資料;(二)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
員股權異動資料;(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
內申報設(解)質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十四、(本款刪除)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
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
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
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
證及認購彙總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
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
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發行申報書及辦理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每
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生效日期統一設定
為當月十五日,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
報期限辦理。
二十四、(本款刪除)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
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
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二十七、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
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
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
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二十八、第一上市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
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二十九、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三 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一)經營
權異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一年
內,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運資訊變動情形;(二)經
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
結稅前淨利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款、第四十九之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
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款、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一
款、十二款情事止。
三十一、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
申報。
三十二、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
之規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
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上市普通股及上市特別股股數維護:除前項第二十款情事外,初次上
市公司於上市當日,其他異動於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申報作業前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
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
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
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
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七、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
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
二日內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一)除辦理普通公司債外,應於董事會決議
日起二日內,申報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
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
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
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前輸入,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
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
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但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
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
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
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
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
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屬現
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五個營業日前,補
行輸入其認購金額。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
輸入。
十一、公司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
報之事項。如依上開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
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
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
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
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
發行資料異動時應於二日內輸入;(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
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
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
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
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
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
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
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
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二)屬多
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
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
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
,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
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
時收視。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但第一
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
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公司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
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
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公
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
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
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
限內輸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一)設置或廢止功
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三)訂定相關規程
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四)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二、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7 項及第 216 條之 1 規定提
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四十日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前二十五日公告候選人名單;(三)應於選舉後二
日公告當選情形。
二十三、股東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所提並經董事會列為股東會
議案之提案內容: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輸入。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
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十五、股東常會議案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公司要求委託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
告申報。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
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
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二十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
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
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可算
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
淨資產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
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取用即時市價依
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
股票型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契約等資產者,於該等外國資產
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價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但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得於兩地交易時間有重疊時,取用即時市價依上開更新
頻率申報。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或資產組合比率: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
前申報前一週之資料。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前五大投資資產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其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
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資產內容及比率: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
季資料。
八、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
票型基金(以下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目之規
定,不適用前七款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
業日之資料。
(三)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於所連
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
價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
。
(四)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
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五)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收盤價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
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六)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投資產業
類股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七)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持股個股
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
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八)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內容及個別投資項目占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比例:
1.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資料。
2.依第六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產業類股比例
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3.依第七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持股個股名稱及合
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九)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至上月為止之三
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
十日前。
(十)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
(十一) 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
報。應併同檢附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重要內容中譯本。中譯本內容應至少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
務報表。倘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其註冊地或上市地
規定公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點較我國所定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為遲,致無法併同揭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年度財務報
告重要內容中譯本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應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依所定格式申報並公告基金之財務報告外,並應於
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併同檢附所連結境外基
金之年度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再次申報及公告基金年度
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
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市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
理資訊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
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四、(本款刪除)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公司辦理定期公開資訊之申報:
一、合併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
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
且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二、外國發行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
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
公告同時輸入。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
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凡有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經申報生效之外國發行
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並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
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
入;(二)計畫變更時應於二日內輸入計畫變更內容。第二上市公司
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
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
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八、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之期限內申報之。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公司辦理不定期公開資訊之申報: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
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外國發行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基本資料異動或所
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
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
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
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五、外國發行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
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
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六、外國發行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
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
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七、外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
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
八、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額度內再發行
(三)減資(四)合併(五)公司紅利配股(六)初次上市(七)召
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
申報時限辦理。
九、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
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十、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
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時輸入。
十一、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
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劃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
更新。
十二、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條第二項第十
四款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之
。
外國發行人應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許可範
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二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
,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並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
申報;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
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或股東名
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或僅先於
前揭時間輸入其年度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
個營業日,就其年度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
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
定期暨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準用第五項第一至七款及前項各
款之規定。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中華民國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為中文。但
準用第五項第三款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
依其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之申報時限與內容,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
在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之。
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前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
公司同意後,得延長至本公司另定之期限申報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符合「對有價證券上市
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定期公開資訊。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
櫃之母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定期公開資訊;
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
申報事項,由上市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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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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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上市買賣日前
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時:
(一)到期終止上市買賣:應於本公司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後
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上市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
內申報;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
:應於本公司公告終止上市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
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
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
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上市公司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
業日內申報。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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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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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初次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個月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最近一季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六、本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最近一次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九、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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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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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設置公司網站,網站內容應包含利害關係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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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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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各項資訊,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
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具體內容依本公司所訂申報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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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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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
機構之總代理人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
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
機構之總代理人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
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公司、事業或總代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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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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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公司得處
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
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若最近一年內累計
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
金。須補正或更正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
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
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
法或停止其買賣。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違反本辦法
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
,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
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
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以封閉式基金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重
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
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
規定專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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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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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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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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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本公司認為必要者,得於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
人注意,所公布之財務資訊項目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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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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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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